办案民警们早上6点不到就出发,晚上8点以后才下山,奔波在那片森山老林现场,花了整整4天时间,在荆棘中找出了被砍伐的519根伐桩,并一一标号、测量,为后续案件侦查打下了坚实基础。

▲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
调查中,民警还发现,货车驾驶员蒋某曾于2017年5月因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罪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,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木材运输活动。这是涪陵区禁止从事木材运输判决第一例,蒋某本应从中吸取教训,痛改前非,然而他却屡教不改、明知故犯,再次非法运输木材。心存侥幸的蒋某被民警抓获时说到:“曾天真的以为过去一年多了,我不说、他不说,别人怎么也不会知道。”
目前,犯罪嫌疑人周某、曹某、彭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蒋某因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等待四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。
延伸阅读:《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五条
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量特别巨大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违反森林法的规定,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,数量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量巨大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非法收购、运输明知是盗伐、滥伐的林木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盗伐、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,从重处罚。